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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條款

參賽說明及規範:

1.參賽作品需為一次拍攝,不得電腦合成、翻拍、剽竊或抄襲,如有以上情事且經查屬實即取消資格,違反者不得參賽。

2.參賽作品需未曾公開發表過。(「公開發表」之定義:平面出版、公開展覽、其它攝影比賽得獎之作品;但不包含個人網站、部落格、臉書等貼圖、學會團體內部刊物發表鼓勵性無償之作品。)

3.參賽作品若有涉及下列情形,一經發現或經他人檢舉屬實,徵件期間取消該作品之參賽資格;若為得獎作品,則取消得獎資格並追回已領取之獎項(或追回等值金額),獎項不予遞補。如涉有爭議、違法或致損害其他第三人或本所時,均由參賽者負一切法律與賠償責任,與本所無關。如有肖像權、著作權與拍攝時間之爭議,參賽者負舉證之義務,並對本所最後之判定不得有異議。
本所亦將保留法律追訴權:

A.作品涉及抄襲、侵犯他人著作財產權、肖像權、冒名頂替參加等。倘若抄襲他人作品,參賽者需自行負責法律之責任,與本所無關。
B.作品涉及暴力、色情、詆毀之非法內容。 
C.作品已參加其他攝影競賽並獲獎者,或本次競賽期間同時參與其他比賽。 
D.作品已於媒體網站、新聞報導公開發表過。

4.所有得獎作品之著作財產權,自公布得獎日起歸屬「彰化縣花壇鄉公所」所有,包含且不限得利用著作原件或重製物為重製、公開播送、公開傳輸、改作、散布、公開展示、發行、公開發表、網路廣宣,且不另給酬。

5.經公布得獎之作品,得獎人不得要求取消得獎資格。

6.不符合主題之照片將於網路投票前先行淘汰,主辦單位有篩選權利,參賽者不得有異議。網路投票前先行淘汰之參賽者不具領取參加獎資格。

7.本所就此辦法所列事項保有最終解釋及決定之權利,本辦法如有未盡善之處,主辦單位得依需要適時修正。

8.凡參加比賽,視為同意並接受本辦法之各項規定。參賽者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者,參賽作品不列入票選。

9.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獎品所得超過新臺幣1,000元者,將開立扣繳憑單,故得獎者應配合填寫相關資料方可領獎。若不願意配合者,則視為自動棄權,不具得獎資格。

10.得獎者若為未成年人,須檢附戶籍謄本並配合提出法定代理人同意書,方可領獎。

11.同意攝影作品供彰化縣花壇鄉公所自由使用與宣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