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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條款

(一)影片著作權:

1. 參賽者應擔保就其參賽作品享有一切著作權利,並無抄襲、剽竊或侵權之情事,作品中有利用他人著作、權利(包含文字、影像、聲音或音樂等)或肖像時,參賽者應合法取得該著作財產權人或權利人之同意或授權。若有作品不實、侵害他人著作權或其他權利之行為,相關法律責任與損害賠償,由參賽者自行負責與賠償,與主辦單位無關。另主辦單位得取消其得獎資格,並追回其已領得之獎金、獎座及獎狀。

2.參賽者應同意其參賽作品、劇照及其他相關資料,自受理報名起至活動結束(頒獎典禮)期間,無償授權主辦單位及其再授權人為活動之宣傳使用(含網路宣傳),並得將影像作品重製、改作(包括但不限於光碟片型式、改作各種語版)或部分剪輯。

3.本活動所有得獎影像作品之版權歸原著作權人所有,惟得獎者同意無償授權主辦單位得在非商業營利之範圍內,不限期間、次數、地域利用(包括但不限於改作、編輯、散布、重製、出版、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傳輸、公開口述、公開展示、公開演出於相關活動、媒體報導、有線或無線電視播出、或文宣出版品等利用行為)其所提供之所有資料(包含但不限於作品名稱、參賽作品、劇情簡介、劇照、精彩剪輯等),並得再轉授權第三人利用之權利,且無須通知得獎者,惟得標註得獎者姓名或團體名稱,以擴大宣導成效。著作人承諾對主辦單位及其再授權利用之第三人不行使著作人格權。

(二)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

1. 主辦單位取得參賽者之個人資料,目的為辦理「看見看不見的傷-親密關係精神暴力微電影徵件」相關評選作業之用,其蒐集、處理及利用參賽者個人資料應受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之規範。本次活動所蒐集參賽者之個人資料(如報名表內文所列),利用方式為網際網路、報紙等媒體公布得獎名單,包括姓名、得獎作品,利用期間為永久,利用地區不限,對象為主辦單位及主辦單位授權之第三人。

2.就主辦單位所蒐集參賽者之個人資料,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規定得向主辦單位請求查詢閱覽、製給複製本、補充或更正、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必要時亦可請求刪除,惟屬主辦單位依法執行職務所須保留者,得不依參賽者請求為之。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4條規定,主辦單位得酌收行政作業費用。

3.參賽者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若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主辦單位將無法受理本件報名。如參賽者請求停止蒐集、處理、利用或刪除個人資料,致影響參賽資格時,視為放棄參賽。

4.參賽者保證於活動期間或活動結束後,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如因違反法令而蒐集、處理及利用他人個人資料,致他人受有損害者,參賽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得獎及領獎

1.得獎者應於主辦單位通知之期限內回覆確認同意領取獎金、獎座、獎狀,並提供主辦單位所要求之完整領獎文件;逾期視為棄權。

2.得獎者所提供之身分證明文件如與報名表登錄資料不符,主辦單位得要求得獎者提出相關證明,否則得取消其得獎資格。

3.參賽者同意主辦單位得於頒獎典禮現場進行拍照、錄音、錄影或以其他方式作成紀錄,並得為必要之編輯。前述所生之著作以主辦單位為著作人。

4.參賽者應配合主辦單位參與及出席與本徵件相關之表揚或媒體宣導等活動。

(四)其他:

1.參賽者應詳閱本徵件活動簡章,報名即視為認同本徵件活動之所有規定,並應簽署切結書,如有違反規定者,取消其參賽及得獎資格。

2.參賽者保證所有填寫或提送之資料內容屬實,並無偽造情事,亦無冒用或盜用任何第三人之資料;如有虛偽隱匿情事,將取消參賽資格;其為得獎者,並取消得獎資格,追回獎金、獎座及獎狀。如有致損害於主辦單位或其他任何第三人,參賽者應負一切民事、刑事責任。其他因填寫資料錯誤致主辦單位無法通知其得獎訊息時,主辦單位不負任何責任。

3.參賽作品不得有違反法令、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之內容,並避免造成負面宣傳效果。若有違反之情事,得獎者應自負法律責任,另主辦單位得取消其得獎資格,並追回其已領得之獎金、獎座及獎狀。

4.如有因電腦、網路、電話、技術或不可歸責於主辦單位之事由,致參賽者所寄出或登錄之資料有延遲、遺失、錯誤、無法辨識或毀損之情況,主辦單位不負任何法律責任,參賽者亦不得異議。

5.本活動如因不可抗力之特殊原因無法執行時,主辦單位保有取消、終止、修改或暫停之權利。

6.本徵件活動如有簡章未盡事項,主辦單位保有最終修改、變更、解釋、取消之權利。